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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架子鼓 时间: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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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方案于年8月18日挂牌成立。该法院的成立,开启了中国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先河。

截至年8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5年间共结案件,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0余案次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从过往5年判例中整理出“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与指引。

《互联网法律评论》今日转载该文,供业界参考。

目录

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浙江某网络公司、某(中国)软件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的司法规制——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不正当竞争案

网络评测中正当对比和商业诋毁的边界——中国某通信集团浙江公司与某科技(济南)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平台算法机制下自动抢红包行为的司法规制——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艺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应用软件APP名称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以相对优势地位拒绝交易行为的正当性认定标准——杭州某商贸公司与广西某机器专卖发展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刷机”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法律规制——广东某通信公司、东莞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平台生态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损失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某与江某、第三人浙江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司法认定——某信息技术(北京)公司与杭州某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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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浙江某网络公司、某(中国)软件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及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积极回应了网络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以用户原选定应用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为切入点,通过对被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和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经营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明确了互联网新型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本案判决秉持正向的网络治理观,有效规制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划定技术应用与创新的合理边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案作为惩治网络流量造假的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两会工作报告(年3月),入选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等。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民初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号

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某(中国)软件公司系“手机淘宝”IOS系统的开发者、运营者。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系某App的运营者。两原告通过公证保全发现,在AppStore下载支付宝,登录后点击“第三方服务”中的手机淘宝,显示“Alipay”想要打开“手机淘宝”,点击“打开”跳转至手机淘宝客户端。如果用户下载安装某App后再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等访问手机淘宝,弹出的页面则仅显示打开App的提示框,且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或“取消”,点击“打开”后页面直接跳转至某App。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某App客户端的“URL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App的协议名称“taobao”。两原告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不当使用了淘宝App对应的协议名称,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劫持其平台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某App系由他人开发与维护,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案涉纠纷源于URLScheme本身技术漏洞,其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市场应当允许网络经营者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自由竞争用户流量,鼓励经营者开发网络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创新技术为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益。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认定不正当竞争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诉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二是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法益损害的判定,应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行“三元叠加”予以综合考量,判断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从而建立多元化利益主体保护,规范网络竞争秩序。首先,从技术角度分析,URLScheme是iOS系统应用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主要功能在于识别特定应用软件。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自定义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用户选择淘宝App的应用目标自动导引至其所经营的某App,且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某App或取消。此种应用目标间跳转,就用户而言具有迫使其放弃原定应用目标选择的强制性,就淘宝App而言因不能被用户选择而丧失了实际运行的可能性,妨碍、破坏了两原告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其次,从行为正当性方面分析,网络市场中的App应用软件是海量的,每个应用软件被用户主动选择并下载安装是经营者付出积极努力从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赢得用户的结果。“taobao”作为淘宝App公认的协议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在公众中能形成指代淘宝应用软件的稳定联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该协议名称,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再次,从损害后果分析,流量是衡量网站和应用软件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流量的本质是用户。两原告经过经营积累已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积累了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某App网络流量劫持行为会导致两原告的交易机会流失,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为争夺用户和流量,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手机App的运行,对网络用户原本选定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访问或浏览目标跳转,最终致使用户无法选择该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构成网络流量劫持行为。该行为对用户的网络访问和浏览构成了强迫,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且不当地攫取了原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和商业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的司法规制——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经营者在互联网直播生态背景下通过虚假刷量、刷粉达到流量聚集效益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互联网发展应鼓励良性竞争,数据的真实性是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流量造假行为应落入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范畴。法院在本案中清晰界定该类行为的不正当性,精准打击网络账号租赁、交易产业链需求端,以利于整治互联网“黑灰产”,引导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正确判断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使用诚信手段实现创新价值及发展自有品牌,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直播产业环境生态,有助于共创真实高效、公平有序的互联网营商环境。该案入选“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和“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民初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号

案情介绍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快手”APP的运营主体。“快手”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快手直播管理规范》等严禁用户出现扰乱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杭州某技术公司开发运营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其事先通过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真实批量的“快手”账号使用权,用户在注册上述软件账号并充值后,只要添加对应直播间的快手号,就能批量使用“快手”账号有针对性地在直播时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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