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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法官致家长们的一封信莫让孩子

来源:架子鼓 时间: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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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发出了《法官致家长们的一封信》,信中写道,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更是每个家庭的希冀所在。正值寒假及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是头等大事,确保孩子们平安、健康、快乐成长,全社会责无旁贷,更是我们家庭、社会共同的责任。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结合相关案例提醒如何尽到保护和教育义务,并防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守护孩子们健康平安、快乐成长!

自愿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据法官介绍,该院审结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侵害未成年人中既有年幼无知的低龄儿童,也有正值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加害人中既有成年人,也有不少未成年人。孩子遭遇性侵害不仅影响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影响一生幸福。少年犯也因对法律的无知毁掉了自己的一生。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刻不容缓。

法官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年4月,17岁的周磊(化名)是高中在校生,与13岁的初中生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明知王某系初二在校学生,却趁家长上班的时候多次带王某回家发生关系。

公诉机关以周磊犯强奸罪诉至法院。周磊到案后大喊冤枉,称不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自己不知道王某的确切年龄,只是知道是初二学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犯罪主观上要求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被告人周磊虽否认明确知道王某未满十四周岁,但通过其口供能够明确知道被害人系初中学生,属应当知道对方系幼女的情形。

鉴于周磊系未成年人,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周磊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解释,周磊虽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家长请注重对孩子的性教育。教育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隐私部位,尤其要告知他们保护好自己背心、短裤覆盖的地方,保护身体不受他人侵犯。教会孩子辨别性侵害行为:1.他人在不必要却有意识的情况下触摸孩子的隐私部位;2.他人指使孩子触摸他或别人的隐私部位;3.他人让孩子看裸体及裸体照片、视频,甚至要拍摄孩子的裸体视频。性侵害犯罪多为机会型犯罪,防范的关键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家长要尽量不让孩子单独外出或单独留在家中,不要让孩子单独到他人家里留宿,不带孩子出入成年人娱乐场所。在没有条件陪伴看护时,应当不断提醒孩子注意安全、随时保持联系。

熟人作案比例高家长需谨防

十一假期,被告人张磊(化名)与几家朋友结伴外出旅游,大家白天观光游览,晚上一起聚餐,有老有少,其乐融融。在假期即将结束的一天,张磊晚上多喝了几杯酒,回屋休息,李家的5岁小女孩蹦蹦跳跳挨个宾馆房间串门,看到张磊之后让张磊叔叔讲故事,张磊在讲故事过程中,趁房间无人,对小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磊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张磊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张磊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另一起同类案件中,被告人李磊(化名)是培训机构的音乐老师,主要教小朋友学习架子鼓等乐器,在教学期间,李磊对多名小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磊有期徒刑2年,并禁止李磊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4年。

法官在审判中发现,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比例较高,因此特别提醒家长要谨慎注意,甄别您和孩子身边的朋友、邻居、同事等与孩子接触时有无流露出过度喜爱和不当接触。

同时,青春期的孩子容易沉迷网上交友、线下见面约会,近年来网络交友引发的性侵害事件屡见不鲜。

法官表示,家长要多与孩子交流,争取成为孩子的知心朋友,避免和减少孩子将成长的烦恼诉诸网络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告知孩子们网络交友的危险性,切勿随意曝光自己的照片、住址和身份信息,更不要擅自与网友见面或跟随网友到其住处、宾馆等封闭场所和私人空间。一旦被他人胁迫,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警察寻求帮助。

发现异常情况一定正确对待

被告人王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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